民事伙伴关系中的姓名变更
您是否已经建立了注册的民事伴侣关系,并希望选择一个联合姓氏或重新放弃?
在 2001 年至 2017 年期间,可以在德国建立已登记的民事伴侣关系。已婚夫妇和民事伴侣的姓名选择相同。
Fragen & Antworten
如果你们在建立民事伙伴关系时保留了各自的姓氏,则可以在之后选择一个共同的姓氏,而不受时间限制的约束。在民事伴侣关系存续期间,此声明不可撤销。
您可以选择伴侣的出生姓氏之一或他们现在的姓氏之一作为民事伴侣关系的姓氏。 例如Hase née Wolf 与 Hirsch née Hund 结为伴侣。四个姓氏均可选择。
根据德国法律,联合姓氏只能由伴侣双方共同选择。
在民事伴侣关系存续期间,民事伴侣的名字不能取消。如果民事伴侣关系不复存在,可以通过向登记处申报,重新采用出生时的姓氏或民事伴侣关系之前使用的姓氏。
首先,您要确定一个民事伴侣姓氏。这是伴侣双方的共同姓氏。
如果您的姓氏尚未成为民事伴侣关系的姓氏,您可以向登记处申报,希望加上您的出生姓氏或申报时使用的姓氏。 通常情况下,这不会导致 "三姓合一"。前缀或添加的姓名与民事伴侣关系中的姓名用连字符连接在一起。即使民事伴侣关系已经解除,只要您使用的是联名姓氏,您仍然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根据德国法律,不允许伴侣双方使用合姓。
您也可以放弃。
根据德国法律,母亲的民事伴侣不能自动成为孩子的母亲。她必须收养孩子。收养后,孩子将使用双方母亲的民事伴侣姓氏。
父亲的伴侣收养孩子时也是如此。
姓氏声明必须经过正式公证。您可以联系登记处或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您居住在国外,请联系当地的领事机构。
Rechtliche Grundlagen
§ 《普通法》第 3 条,《刑法》第 4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