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熟练工程序
您想雇用或培训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技术工人吗?那么您可以办理加速手续。
课程描述
雇主可在获得技术工人授权后启动技术工人加速程序(AufenthG 第 81a 条)。这可以缩短行政程序直至签发入境签证的时间。应注意以下几点:
- 工作机会 为了启动技术工人的加速程序,必须在慕尼黑有工作机会。
- 关于认证程序的咨询 如果技术工人需要对其合格的职业培训或外国大学学位进行认证,雇主有义务先征求咨询意见。根据技术工人所受培训的不同,有不同的咨询中心:技术行业: 慕尼黑和上巴伐利亚州技术工艺协会(HWK) 工商业: 慕尼黑和上巴伐利亚州工商业协会(IHK) 其他行业: 慕尼黑和上巴伐利亚州工商业协会(IHK) 其他行业: 慕尼黑和上巴伐利亚州工商业协会(IHK) 移民信息中心(FIZE) 移民 信息中心(FIZE) 移民 信息中心( FIZE) 移民 信息中心(FIZE 移民信息中心(FIZE)
- 雇主与移民局之间签订一份 关于实施技术劳工加速程序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雇主、技术工人和相关机构(移民局、联邦就业局、认可办公室、驻外外交使团)的授权和合作义务。该协议并非合同,而只是描述了技术工人加急程序的法律规定条件。
- 外国人管理局就技术工人的入境要求向雇主提供建议。它检查移民法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启动承认程序,并获得联邦就业局的批准。认可中心和联邦就业局必须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
- 签发签证的初步批准 如果符合所有要求,外国人管理局将签发初步批准。该批准书将送交德国驻外使馆和雇主,由其转交技术工人。然后,技术工人在本国的德国大使馆预约申请签证的时间,申请将在三周内完成。在预约时,必须提交雇主转交给技术工人的预先同意书原件以及申请签证所需的其他文件。
- 签证申请 一旦技术工人提交了完整的签证申请,将在三周内做出决定。
- 家庭成员 技术工人加速程序也适用于已婚人士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必须在技术工人入境后六个月内提交。家庭团聚的法律要求仍然有效。
技术工人移民中央办公室 (ZSEF)负责护理、 医疗保健 和 执业资格专业 技术工人的加速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请直接与他们联系。
前提条件
为以下居留目的合格雇用技术工人,可执行技术工人加速程序:
- 职业培训;职业进修
- 实施承认外国专业资格的措施
- 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 有学历的技术工人
- 高素质人才定居许可
- 研究人员
- 信息技术专家
- 高级雇员、经理或专家
- 科学家或教师
- 承认外国专业资格时的临时实际工作
- 公路运输、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车客运的专业司机
-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正当个案中的就业
- 公务员
- 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就业
拥有大学学位或接受过至少两年培训的合格职业培训的人员被视为技术工人。这两类人员的前提条件是其外国学历在德国得到承认。
所需文件
- 专业人员护照的彩色复印件
- 如果适用,如果技术工人目前居住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则需提供其居留身份证明书的彩色复印件
- 填写完整的 就业申报表
- 填写完整的 就业声明补充表 A (如需要)
- 雇主授权书
- 副授权书
- 与配偶家庭团聚的授权书 (如需要)
- 家庭团聚子女授权书 (如有提供)
- 接受过合格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 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原文和德文译文) - 认可证书(如有)
- 对于受过学术培训的专业人员:- 大学学位证书(原件及德语或英语译文)- 外国大学学位的认可: anabin(H+) 摘录或 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长会议的证书评估 (如有)。
- 对于无学位但有专业经验的 IT 专家:- 完整的已完成培训和进修课程一览表(原文和德文或英文译文)- 从相关培训开始至今的工作证明(德文或英文)- 过去 7 年内至少 3 年 IT 行业专业经验的证明(原文和德文或英文译文)。
- 认证咨询中心出具的咨询表(如需要)
备注:
我们将检查所提交文件(如身份证明和语言证书)的真实性。我们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
与移民和归化服务中心初次联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 您希望培训一名技术工人或
- 您已经找到一名拥有认可资格的技术工人,或
- 您已找到一名拥有未获认可资格的技术工人,并已参加过认可辅导课程,或
- 您已找到一名没有资格证书但具有专业经验的 IT 专家
如果您想具体咨询技术工人加速程序的实施情况,请使用我们的在线联系表格写信给我们,并在询问时附上上述所需文件。
请注意
- 我们将检查所提交文件(如身份证明和语言证书)的真实性。 如有伪造,我们将报警。
- 个别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更多文件。
问题与解答
如果在资格认证措施的帮助下有可能实现外国资格的等同性,那么可以继续办理手续,以便根据《德国国籍法》第 16d 条的规定,以实施承认外国专业资格的措施为目的进入德国。
法律依据
§ 《居留法》第 81a 条
§ 《居留法》第 16a 条
§ 《居留法》第16d条
§ 《居留法》第18a条
§ 居留法》第 18b 条
§ 第18c(3)AufenthG节
§ 第18d条
§ 第 19c 条 Aufent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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