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法确定适宜性
课程描述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条例》第 63 (1) 条的规定,只有在主管当局确定其适用性的情况下,才能建造、运行和重大改造用于储存、灌装和转移对水有害的物质的设施(LAU 设施)。因此,在设施建造、重大改造或试运行之前,必须发布适用性鉴定。
WHG 第 63 (2) 条和《处理对水有害物质的设施条例》(AwSV)第 41 条规定了哪些设施不需要进行适用性评估。其中包括
- 取暖油消费厂
- 储存、灌装或处理 A 级危险物质的装置
- 使用一般对水有害但无需强制检测的物质的装置
- 容积不超过 1 立方米的双层壁装置,或其保留容积可保留装置中存在的全部水污染物质的装置
- 用于储存和填充液体粪便、泥浆和青贮饲料的装置
如果系统的所有部分,包括其技术保护措施,都有可用性证明,如建筑法规规定的适用性证明、CE 标志,或容器和包装的危险品法规批准,则可申请豁免适用性确定。此外,根据 AwSV 第 52 (1) No. 1 节指定的专家必须出具专家意见,确认整个系统符合水保护要求。
请注意
在没有进行必要的适宜性评估的情况下运行需要进行适宜性评估的系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 50,000 欧元的罚款。
前提条件
只有至少满足《处理对水有害物质的装置条例》(AwSV)第 17 至 24 节(一般要求)和第 25 至 38 节(特殊要求)的要求,或证明具有同等安全水平,才能颁发适用性证书。
所需文件
- 申请书
- 认可专家的专家意见(根据 AwSV 第 52 条),确认整个设施符合水保护要求
- 设施、地点、操作人员/组织的名称
- 系统划界(§ 14 AwSV),包括系统中水污染物质的数量、物质的水危害等级和系统的危害等级等信息
- 系统描述(根据系统类型,提供有关地上/地下安装、保留设施、加注站设计、安全设备、排水系统、管道设计的信息)
- 对水有害物质的安全数据表,详细说明对水的危害等级
- 部件的可用性证明
- 评估系统所需的图纸--例如:比例为 1:15,000 和 1:500 的现场图、安装计划、施工图纸、管道计划、流程图、排水计划
法律依据
§ 《联邦水法》(WHG)第 63 条 《处理对水有害物质装置条例》(AwSV)第 41 -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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